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陳振豐 被告 鄧琬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捌仟貳佰拾陸萬叁仟零肆拾貳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柒佰零玖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而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若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1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本件訴訟係依據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附表所列土地權利範圍(即起訴狀附表所列之「持有面積」)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原告所指定之第三人,即應以附表所列土地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附表所列土地未據原告陳報起訴時之市價,揆之前揭說明,得以原告起訴時附表所列土地權利範圍之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查附表所列土地權利範圍之起訴時公告現值詳如附表所載,均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憑(起訴狀所附附表,其中多筆土地之公告現值有所誤植,另其中多筆土地按所載持有面積即權利範圍計算之公告現值亦有誤算,應以本裁定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0元,則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00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表┌──┬───┬──────┬──────┬───────┬───────┐│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左列權利範圍之││││(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元)│││││(新臺幣)││(新臺幣)│├──┼───┼──────┼──────┼───────┼───────┤│1│89│100910│2900│518527/900000│000000000│├──┼───┼──────┼──────┼───────┼───────┤│2│89-7│108│1900│2/8│51300│├──┼───┼──────┼──────┼───────┼───────┤│3│89-9│73│1900│2/8│34675│├──┼───┼──────┼──────┼───────┼───────┤│4│89-10│964│1900│1/8│228950│├──┼───┼──────┼──────┼───────┼───────┤│5│89-35│3430│2900│518527/900000│0000000│├──┼───┼──────┼──────┼───────┼───────┤│6│89-36│1091│2900│518527/900000│0000000│├──┼───┼──────┼──────┼───────┼───────┤│7│89-37│2232│2900│518527/900000│0000000│├──┼───┼──────┼──────┼───────┼───────┤│8│88-5│9│1900│1/8│2138│├──┼───┼──────┼──────┼───────┼───────┤│9│88-6│118│2900│988/5000│67619│├──┼───┼──────┼──────┼───────┼───────┤│10│101-16│348│1900│2/8│165300│├──┼───┼──────┼──────┼───────┼───────┤│11│101-17│77│1900│2/8│36575│├──┼───┼──────┼──────┼───────┼───────┤│12│101-21│3│1900│289237/0000000│904│├──┼───┼──────┼──────┼───────┼───────┤│13│101-22│178│2900│289237/0000000│81855│├──┼───┼──────┼──────┼───────┼───────┤│14│101-23│1115│2900│289237/0000000│512746│├──┼───┼──────┼──────┼───────┼───────┤│15│101-24│79│2900│289237/0000000│36329│├──┼───┼──────┼──────┼───────┼───────┤│16│101-25│17│2900│289237/0000000│7818│├──┼───┼──────┼──────┼───────┼───────┤│17│101-26│6│2900│289237/0000000│2759│├──┼───┼──────┼──────┼───────┼───────┤│18│101-27│434│2900│289237/0000000│199580│├──┼───┼──────┼──────┼───────┼───────┤│19│101-28│229│2900│289237/0000000│105308│├──┼───┼──────┼──────┼───────┼───────┤│20│101-29│128│2900│289237/0000000│58862│├──┼───┼──────┼──────┼───────┼───────┤│21│101-30│329│2900│289237/0000000│151294│├──┼───┼──────┼──────┼───────┼───────┤│22│117-16│369│1900│149/800│130580│├──┼───┼──────┼──────┼───────┼───────┤│23│117-17│13│1900│149/800│4600│├──┼───┼──────┼──────┼───────┼───────┤│24│117-18│97│1900│149/800│34326│├──┼───┼──────┼──────┼───────┼───────┤│25│117-19│207│2900│149/800│111806│├──┼───┼──────┼──────┼───────┼───────┤│26│117-20│157│2900│149/800│84800│├──┼───┼──────┼──────┼───────┼───────┤│27│117-21│1│2900│149/800│540│├──┼───┼──────┼──────┼───────┼───────┤│28│117-22│5│2900│99/800│1794│├──┼───┼──────┼──────┼───────┼───────┤│29│118-7│165│1900│2/8│78375│├──┼───┼──────┼──────┼───────┼───────┤│30│118-8│147│1900│2/8│69825│├──┼───┼──────┼──────┼───────┼───────┤│31│118-9│5│1900│1/4│2375│├──┼───┼──────┼──────┼───────┼───────┤│32│118-11│20│1900│2/8│9500│├──┼───┼──────┼──────┼───────┼───────┤│33│118-12│13│1900│2/8│6175│├──┼───┼──────┼──────┼───────┼───────┤│總合│││││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