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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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 朱柏御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簽立之收入明細切結書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300元,總清償金額為237,600元,清償成數為16.1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於基隆市成功市場(成功橋下)之流動菜販擔任送貨工作之薪資收入外,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237,60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36,600元,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235,092元後為1,508元,亦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次查,目前國內勞動人口、就業現況、工作內容之態樣繁多不一而足,從事打零工以勞務獲取報酬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在所多有,債務人陳稱其於基隆成功市場之流動菜販擔任送貨工作,收入係領取現金,每月收入固定為20,600元,且需自行備妥交通工具,送貨所需之油資及通話費用亦須自行吸收,另聲請人之雇主為一年邁老者,無法書寫文字,故無從提出在職證明,惟債務人提出所簽立之每月收入切結書以實其說,是本件債務人自陳其每月之固定收入約為20,600元,堪可採信。
(三)再查,債務人每月支出之手機費為596元,交通費則為2,000元,據債務人所稱,送貨所需之油資及通話費用均須自行負擔,並提出103年3月份加油費支出之統一發票影本及送貨之路線圖為證。本院審酌該等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且債務人工作上確有此需求,是將之列入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尚稱合理。
(四)復查,債務人目前係居住於其母親所有之房屋,雖毋須支出租屋費,惟債務人之母係以擔任學校代課老師為業,但工作並非固定,自102年1月18日起即無代課任務,目前無業,故由債務人負擔水、電、瓦斯費及管理費,並提出費用收據(見消債更卷第28頁以下)為證。衡諸債務人既住居於其母親所有之房屋,由債務人負擔家中水、電、瓦斯費、管理費等開銷,於理尚無不合,是其於更生方案所列計之水、電、瓦斯費2,148元及管理費1,340元,可認屬合理必要之支出。
(五)另據債務人陳稱,其母甲○○現年為62歲,居住於基隆市暖暖區,育有二名子女,前雖以擔任學校代課老師為業,但工作並非固定,自102年1月18日起即無代課任務,目前無業,其除每月負擔房屋貸款外,因債務人之胞姊已離家許久未歸,尚須扶養其所留下之非婚生子女(現年9歲),生活相當拮据,業據債務人提出戶籍謄本、勞保投保明細資料表、房屋擔保借款繳息清單、學雜費支出收據及里長出具之證明書等件(見消債抗卷第11頁以下)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抗告人母親之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核閱無誤,債務人所陳堪認屬實。查債務人之母每月雖尚有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11,109元(見消債抗卷第44頁),然每月須繳納目前供其與債務人、債務人胞姊之非婚生子女居住房屋之房屋貸款,並負擔該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可認確有受扶養之必要,核以內政部公布102年度基隆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0,244元,則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5,000元之扶養費,尚屬合理。
(六)據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0,584元,其中包括管理費1,340元、繕食費4,500元、水、電、瓦斯費2,148元、手機費596元、交通費2,000元,與內政部所公布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元相差無幾(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另加計勞、健保費1,642元及母親甲○○之扶養費5,000元,共計為17,226元,是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20,6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7,226元後,將剩餘之金額以多於十分之九即每月提出3,300元用於清償債務,足徵債務人願以拮据之方式維持生活,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七)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元,共計72期。││二、給付方式:││(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474,042元。││四、清償總額:237,600元。││五、清償成數:16.12%。││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新臺幣)││(新臺幣)││├──────────┼──────┼────┼──────┼──────┤│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81,143元│12.29%│406元│││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290,833元│19.73%│651元│││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143,805元│9.76%│322元│││有限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184,265元│12.5%│413元│││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9,619元│2.01%│66元│││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78,877元│18.92%│624元│││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279,800元│18.98%│626元│││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85,700元│5.81%│192元│││有限公司│││││├──────────┼──────┼────┼──────┼──────┤│合計│1,474,042元│100%│3,3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