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41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蘇建銘 債務人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債務人孫國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玖拾捌萬壹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表(一)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