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河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河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河中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614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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