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泰錕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350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案件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104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泰錕與告訴人 吳淑貞 為叔嫂關係,2人素有嫌隙。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2日5時20分許,至告訴人位於屏東縣○○市○○街○○巷○○號住處前,以持鐵鎚敲打約3、4次之方式,造成該住處大門鐵捲門凹陷及該住處小門連結之鐵板斷裂損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泰錕於109年6月20日死亡一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雪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江永楨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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