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保險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保險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字第191號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祥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8,2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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