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嘉義縣布袋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段頂崙巷48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已於民國96年1月22日聲請移轉管轄,自應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