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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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6號上訴人 陳張瓊 即高皇企業社被上訴人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7號1樓通訊處:臺南郵政10之10號信箱法定代理人甲○○
7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128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5,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建新附註:
第二審裁判費計算式:
上訴人第一審請求1,037,955元(以減縮後之金額為準)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482,190元,敗訴部分555,765元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上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55,765元,併依該金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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