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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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更字第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瑭陳政淇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民國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占用面積56,67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騰空,並返還土地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02,500元(計算式:300元×56,675平方公尺=17,002,5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開規定不併算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小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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