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簡正杉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孟宜 、黃米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9,51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2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