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4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澤震(原名蔡其傑)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澤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816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
度毒偵字第67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確驗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109偵-1371)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佳穎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8169公克,因鑑驗取用0.011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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