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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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音子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1095、1159、1515、3360、3403、3448、3465、3714、4254號),暨移請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782、6642、7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方音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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