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李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日午後餐飲有限公司、 張承傑 、 張承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