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茂榮 代理人 楊汶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茲審酌清算程序期間有若干必要費用支出,認有命債務人預納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及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