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0號原告 楊士逸 訴訟代理人 張筱儀 被告新竹小城管理委會法定代理人 鄭雅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五日內陳報第21屆選任之管理委員任期屆滿時間,第22屆管理委員就任日期及現任主任管理委員為何人。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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