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債權人 張明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秋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債權人已繳納之金額共計為何,並提出相關已經繳款金額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部分契約尚未期滿,請提出台端陳報至今已繳費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