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蔡博任 即 蔡國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參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新台幣│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民國年月日)│(%)││├─┼─────────┼─────────┼───┼───────────┤│1│261,328元(其中計│105.5.9~清償日止│17.85│暨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息本金237,977元)│││之違約金。│├─┼─────────┼─────────┼───┼───────────┤│2│110,996元(其中計│105.5.11~清償日止│16.49│暨按年息百分之3.51計算│││息本金101,044元)│││之違約金。│├─┼─────────┼─────────┼───┼───────────┤│1│263,922元(其中計│105.5.8~清償日止│14.98│----------------------│││息本金245,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