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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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4號上訴人 洪向甫
周朝陽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7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7萬6,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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