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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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5號聲請人 周孟慈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強榮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曉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