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六五號被訴犯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余明賢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陳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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