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 陳森郁 上列聲請人陳森郁因與相對人 郭朝榮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森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拍賣抵押物聲請狀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