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 曾治 為上列債權人 曾治為 因與債務人 褚明輝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曾治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系爭債務是依據借款關係請求抑或依票據關係請求,若依票據關係請求,聲請人是否曾就系爭本票為現實提示?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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