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5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玉晏
施學良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玉晏為被告施學良之大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旁系血親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施玉晏與被告施學良於民國105年9月30日14時許,在渠等父親 施家能 位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2樓之住處內,因遺產之事發生口角爭執,詎雙方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相互發生拉扯,被告施玉晏並持杯子丟擲及拿柺杖敲打被告施學良之手臂,致被告施學良受有左前臂瘀青、血腫之傷害;被告施玉晏亦受有前胸壁挫傷、背痛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施玉晏、施學良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兼被告施玉晏、施學良雙方業於106年8月30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並均於同日具狀向本院相互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