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2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聲請對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未據補繳本票原本,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施錫揮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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