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聲請人 王秀芳 上聲請人王秀芳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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