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央信託局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1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丙○○於81年11月28日向中央信託局借用1,75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1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丙○○僅繳納本息至98年4月27日止,尚欠本金共542,60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丙○○已於83年1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丁○○○○○○,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財政部函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2件為證。
(三)中央信託局於92年7月1日名稱變更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復又於97年1月2日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設立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78│建│312.55│600分之19│├──┴───┴────┴───┴──┴─┴────┴─────┤│重測前:高砂段二小段87地號、面積297.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0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55│臺南市中│臺南市中│9層樓房│43│43│平│全部│││0│西區民權│西區三民│鋼筋混凝│.6│.6│方│││││路1段179│段678地│土造│9│9│公│││││號8樓之5│號││││尺││├──┴─┴────┴────┴────┴─┴─┴─┴──┤│共同使用部分:三民段5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0││重測前:高砂段二小段358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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