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6年7月26日起至136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乙○○於①86年8月1日向聲請人借用2,370,000元,借款期限至116年8月1日止;又於②91年12月13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融資契約,約定融資額度50,000元,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另於96年1月24日與聲請人簽訂還款協議,如對任一債務未依協議書清償,即約定分期還款視同無效,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乙○○自①98年9月1日②96年12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914,860元②38,03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已於98年7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影本1件、協議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表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514│建│1,333.41│10000分之137│├──┴───┴────┴───┴──┴─┴────┴──────┤│重測前:永康段1467地號、面積1,312.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0│臺南縣永│臺南縣永│8層樓房│83│83│平│鋼筋│11│平│全部│││4│ 康市埔 聖│ 康市保生 │鋼筋混凝│.6│.6│方│混凝│.3│方│││││街75巷12│段514地│土造│7│7│公│土造│3│公│││││號5樓之2│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保生段23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4││重測前:永康段708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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