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3,203,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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