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ITIBANDIYAH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及住址。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宋茜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ITIBANDIYAH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及住址。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