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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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聲請人 王麗玲 代理人 蔡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8-NX-7281-7│1│575│├──┼───────────┼──────┼──┼──┤│0002│台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89-NX-7669-6│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