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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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選定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3號聲請人庚○○
戊○○丙○○甲○○乙○○兼上二人代理人己○○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戊○○(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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