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4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繼字第102號、第168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7年12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人之繼承情形,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彰院賢98 司執辛 字第3413號)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