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9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被告馬來西亞真實住址,以供法院訴訟文書送達。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