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其茂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其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其茂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鍾其茂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25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31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以101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徒刑6月、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509號判決判處有執行4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4月確定,於100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年10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8月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
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