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邱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10
6年度易第44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54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邱維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6年9月4日106年度易字第44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同月11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杜邱維,於同月22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同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