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謝麗霞 被告 陳金利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以塗銷。而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之價額合計為319萬,2000元【計算式:108㎡×24,000元/㎡+25㎡×24,000元/㎡=319萬,2000元】,已高於該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故無庸再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建物另為計算,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編號不動產應有部分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面積1嘉義市○○段00000地號全部24,000元108平方公尺2嘉義市○○段00000地號全部24,000元25平方公尺3嘉義市○○段000○號(門牌:嘉義市○○里○○巷00000號)全部(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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