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菁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5號,103年度偵字第4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有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褲壹件及項鍊壹條、「Louv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長褲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菁敏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褲1件及項鍊1條、「Louv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長褲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現行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亦有明文;是以,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而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等物品,應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徐菁敏因犯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屬實。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褲1件及項鍊1條、「LouvisVuittonMalletier」商標之長褲1件,係侵害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同法第98條規定,原即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本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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