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8號再審原告 蘇榮義 再審被告 程義福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程義福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字第223號(原審為本院89年度訴字第169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16,395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