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莊國士
黃舉元 被告 張瓊云
林顯堂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信託契約,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價值為斷。又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785,100元,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新興分處102年2月23日高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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