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黎東 被告 黎美玲
黎陳寶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訴訟標的無交易價額,應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系爭調解筆錄第2項所載「黎東願自民國107年6月10日起至黎陳寶蓮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之債權讓與行為無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本件被告黎陳寶蓮為00年0月生,依全國簡易生命表66年以上之女性平均餘命為20.26年,已逾10年,依前開規定,以10年計算。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萬元(6,000×12×10=72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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