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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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62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藝菲 即 王嘉楓 債務人 何俊龍
一、債務人王藝菲即王嘉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藝菲即王嘉楓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俊龍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