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 張子禎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慶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38,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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