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楓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奇宇堂企業社 曾奕池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日│貳拾萬元│UC五六八八七八││││││││八││├─┼─────────┼─────────┼───────────┼────────┼────────┼──┤│2│奇宇堂企業社曾奕池│聯邦銀行桃鶯分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陸萬元│UC五六八八七九││││││││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