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灯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灯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洪灯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至8所示之罪,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8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檢察官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5日│103年7月27日│103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279號│103年度偵字第2080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15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4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20日│103年12月22日│104年7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9號│103年度訴字第1758號│104年度審簡字第6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2月24日│104年3月23日│104年8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否│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3591號(│104年度執字第4285號(│104年度執字第11718號│││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編號1、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25日│104年1月12日(聲請書│103年10月23日││││誤載為104年1月13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567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57號│104年度偵字第5236、18│││││3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6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4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8日│104年8月31日│104年10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66號│104年度審簡字第54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4日│104年9月29日│104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否│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378號│104年度執字第14625號│104年度執字第16075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7│8│9│├───────────┼───────────┼───────────┼───────────┤│罪名│竊盜│傷害│(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8日│103年12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5236、18│104年度偵字第5236、18││││306號│3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2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9日│104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是│是│││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075號│104年度執字第16075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編號6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