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吳朝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珮如 、 楊豐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珮如、楊豐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7,754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