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4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楊雨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4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楊雨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