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銘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銘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9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9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於105年7月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期滿日期為106年1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5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