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吳宗育 被告 林君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