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沈懷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