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許可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2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胡延年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變賣遺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